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仲裁管辖权异议呢?

时间:2023-11-26 作者:北京律师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订立不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协议中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争议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协议不明确;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用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相关争议不具有仲裁管辖权:
1、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4、 争议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5、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7、 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8、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
9、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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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仲裁庭。下列事项是属于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异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二)法院。法院是否有权决定以及在何时有权决定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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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仲裁管辖权异议需要包含以下内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地等等,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异议人签名及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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