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3年后结婚,半年后离婚,孩子出生,我该怎样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时间:2023-11-28 作者:北京律师

同居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参照婚姻法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分配的规定来予以确定分割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但是其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可以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予以分割。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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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财产是需要按照性质来分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是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物品是需要按照共同财产标准进行分配。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纠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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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办法: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若双方同居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则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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