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征地流程:
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要向国务院申请,其余土地征收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2、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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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要向国务院申请,其余土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被征收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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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