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有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07 作者:北京律师

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情况有:
1、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男性没满22周岁,女性没满20周岁;
2、男女双方结婚不是自愿的;
3、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5、双方其中一方有配偶。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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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
1、双方不能就离婚事项协商达成一致;
2、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失踪、下落不明;
3、一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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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不能通过民政局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协商好的;
3.有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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