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或起诉,为什么公安机关总是要求我回去做笔录

时间:2024-06-03 作者:北京律师

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被害人不服,一种是申请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复议。根据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被害人对检察院的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可以继续申请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复核。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如果被害人对上级检察院的复核决定不服,这时候如果没有新的充足理由,检察院也不再立案复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所以,如果区级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那么经过区检察院复议,市检察院复核,被害人没有新的充足理由,省检察院不会再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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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还是不批捕,可能会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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