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学籍将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根据要求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凡是被注销学籍并已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的将无法再恢复。法律依据:《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三十二条主动申请退学者,由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班主任和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其他情况学生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应在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在确定本人收到退学通知书后,由学院直接注销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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